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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些捐供配子(精子或卵子)的供者不是孩子的合法父母,不需要承擔孩子的撫養義務和責任;孩子也不需要對他們盡贍養的義務。完全是陌路人的關係。如果只是單方的供精或供卵,這個身世牽涉到第三方的父母親,如果是接受捐供胚胎的夫婦,涉及的是第四方的父母關係,因為胚胎的血緣父母和孕育的合法父母共有四人,倫理關係實在太複雜了。為了減少這種複雜和難以對付的倫理難題,衛生部頒佈的關於實施輔助生殖技術的新規定中禁止了胚胎的捐供。
對確因需要的情況,捐供的後代仍然有機會獲知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這樣的考慮主要還是出於人道和通融的想法,目前選擇供精的人群除了男女夫妻之外,可能還存在同性家庭以及單身女性,因此對於供精出生的後代是否有權知道生身父親這一討論還是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最好還是檢查雙盲原則,這樣也可以避免許多麻煩和道德上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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